111年度法人說明會-文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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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取得股份申報門檻,調降為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之宣導
- 法源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 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計算範圍: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 取得超過5%股份應於取得日起10日內申報: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事項及辦理公告:
一、取得人之身分、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住所或所在地;取得人為公司者,並應列明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控制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住所或所在地。
二、申報時取得之股份總額及占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權情形。
三、取得之方式及日期。
四、取得股份之目的。
五、資金來源明細。
六、自取得日起前六個月之交易明細。
七、預計一年以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
八、有無下列股權之行使計畫,如有,其計畫內容:
(一)自行或與其他人共同推動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計畫。
(二)自行或支持其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之計畫。
(三)對於所取得股份之公司,處分其資產或變更財務、業務之計畫。
- 申報及公告方式:
取得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前項應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申報事項異動,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申報及公告:
一、所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百分之一時;上開申報及公告義務應繼續至單獨或共同取得股份降低至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下為止。
二、取得人為公司者,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控制權者。
三、取得股份之目的。
四、資金來源。
五、預計一年以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
六、股權之行使計畫內容。